(一)若涉及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行为,要充分考虑自身主观故意程度。如果主观恶意较小,可在后续司法程序中作为从轻情节提出。
(二)一旦意识到自身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应及时自首,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三)在司法程序中,积极坦白,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案件相关情况,这也可能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