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判处死缓,在死缓执行期内要确保不故意犯罪,争取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争取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对于可能被限制减刑的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要清楚限制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要求,无期徒刑不少于二十五年,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不少于二十年。
(三)非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展现悔改表现,让自己符合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条件,并且服刑达到相应期限(无期徒刑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后,可申请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