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自身“两违”建筑情况,若建设时间较早且当时规划管理规定不完善,或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两违”状况,收集相关证据,如建筑建造时间证明、政府相关文件等,与拆迁部门协商争取补偿。
(二)若行政机关拆除过程中程序违法致合法财产受损,保留好财产损失证据,如物品购买凭证、受损照片等,通过合法途径要求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