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普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罪犯应在死缓期间遵守规定,争取有立功表现以获得更好的减刑结果。
(二)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二十年。这类罪犯要明确自己的减刑限制,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以合法方式争取最大程度的减刑。
(三)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时,同样受上述限制。罪犯需要清楚了解自身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争取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