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被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比如执行法院在执行措施、程序上有违法情况,通过复议保障其权益、纠正违法执行。
(二)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后不能复议。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