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金额的认定,要明确不同情况的计算方式。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与数量乘积计算,这能真实反映已实现的违法收入。
(二)尚未销售就被查获的,有标价按标价,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按该价格计算;若都没有则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以此合理估算潜在违法收入。
(三)当部分已销售部分未销售时,依据上述方法分别计算金额,按规定量刑,确保罚当其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