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期限一般为42个月以内。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至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至12个月(含12个月)内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住宅房屋最低补偿单价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估价单价低于南宁市住宅房屋征收最低补偿单价的,征收人应按最低补偿单价补偿被征收人。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详见附件2。本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