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行为的证据,像立即停车查看伤者、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留存好通话记录、现场救助的视听资料等,展现对事故负责态度。
(二)因合理原因暂时离开现场,准备好相关证明。就医就提供医院就诊记录、病历;寻求帮助则需有证人证言,表明离开是为解决事故且有尽快返回打算。
(三)注重后面配合调查情况的证据收集。主动联系警方,如实讲述事故经过,按要求接受调查,警方询问笔录可体现配合度,辅助证明无逃逸故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若能证明自己不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就不属于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