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既属财产合同,在《继承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法》的部分规定。
(1)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无效、变更及撤销。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无效;如果存在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协议的情形时,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在原定的扶养条件不足以维持扶养或者履行能力出现变化时,协议双方亦有权要求变更协议。
(2)准用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不安抗辩权。遗赠扶养协议如未对财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约定,该权利为遗赠人所持有,但应善意且不损害扶养人的利益,不得将约定财产无偿赠与、低价出售他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毁坏该财产,也不得在该财产上设定担保及用益权。出现上述情形的,扶养人可请求准用《合同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不安抗辩权。如遗赠人毁损约定财物或将约定财产转让第三人,扶养人可中止履行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受扶养人无偿转让约定财产或放弃约定到期债权,扶养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受扶养人的无偿转让或放弃债权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但对于遗赠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扶养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遗赠人的债权。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支付报酬起诉状致使债权人的已到期债权不能实现,而遗赠扶养协议的的义务履行具有阶段性,扶养人的债权需待到遗赠人死亡时才能实现,不符合代位求偿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