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确定彩礼数额时,双方家庭可先了解当地关于彩礼的普遍习俗,以此作为一个参考范围,但不一定要完全遵循。
(二)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给付方应确保支付彩礼不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过重负担,接受方也不应提出超出对方能力范围的要求。
(三)感情基础是婚姻的重要因素,不能让彩礼成为衡量感情的唯一标准,双方应把感情放在首位,理性协商彩礼数额。
(四)若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分歧,可邀请双方信任的长辈或中间人进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