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羁押期间曾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依法被定罪判刑时,羁押折抵刑期时出现的计算错误。这类错误具体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等同于羁押期间,一并折抵了刑期;另一种情形正好相反,仅将第二次羁押时间折抵了刑期,而未将前一次羁押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前的羁押期间予以折抵刑期。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非羁押措施,并非剥夺自由而是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依法是不能折抵刑期的。所以,该类情形在处理羁押折抵刑期时,正确的做法是,将前后两次羁押期间一并折抵刑期,同时扣除其中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