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同居期间共同债权,双方先自行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等原则判决。
(二)若为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向任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后,可就超出自己应承担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三)若属于一方个人债权债务,该债权债务归个人享有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虽未直接提及同居债权债务,但体现了同居财产处理的原则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