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申请主体。可由罪犯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来申请监外执行。
(二)确定申请情形。若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还有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能提出申请。
(三)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时要向执行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上证明材料,像医院诊断证明等。
(四)等待审查批准。执行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