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执行监视居住,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应优先在其住处执行,保障其生活环境熟悉度和基本生活便利。
(二)没有固定住处时,选择指定居所执行,要确保不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
(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指定居所执行,但要严格遵循审批程序。
(四)指定居所的范围确定,结合案件情况与实际环境,在保障基本生活前提下防止干扰诉讼、危害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