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其哺乳期情况,依法主动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司法机关在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时,要做好跟踪监督,定期检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
(三)当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时,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将其收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