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辩护这个问题: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周某委托,我们作为其二审辩护人,现辩护人仅就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周某的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周某已主动自愿退赔大部分赃款,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可以在基准刑幅度内酌情从轻量处 被告人周某为积极悔罪,争取法院能从轻量处,主动积极向法院退赔数万元赃款。并且被告人周某购买这两辆赃车,均系自用,也没有倒卖,故周某并没有因本次犯罪行为而自己收获任何赃款等非法收益,但即便如此,被告人周某为使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降到最小,在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后,仍能主动积极的退赔数万元赃款,尽最大限度弥补损害结果,二审法院应充分考虑被告人这一退赔情节,在基准刑幅度内酌情从宽量处。
二、被告人周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较小,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可以酌情从轻量处 被告人周某的到案经过证据显示,其在整个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拒捕行为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退还给被害人,使被害人损失减少到了最小。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且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较小的情节,在量刑时法院可以酌情从轻量处,希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周某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酌情从轻量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