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必要共同诉讼。理由是:
1、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于未起诉的当事人,法院不能随意追加。
2、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应充分保障刘某的处分权利。所谓处分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赡养义务的范围内不是一个共同的义务整体,也并非是连带的,而是分别对被赡养人的义务,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同一的民事法律关系。
4、我国法律规定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法院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情形,会出现在必要共同诉讼中
我国民诉法意见中,对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做了概括式列举,虽未必周全,但其中并不包括赡养纠纷案件。因此,法院依据职权追加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5、民事诉讼法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的程序法
故此,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要遵循“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另外,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也是尊重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要求。
6、赡养义务应属法律明文规定的每个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之债、不可分之债
各子女虽具有相同的赡养义务,但彼此赡养义务的履行并不以其他赡养人履行义务为前提,并且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子女在实际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法院判决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时,往往以每个赡养人分担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被赡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粮食等实物方式来实现。本案原告在诉状中明确要求两被告按月承担200元的赡养费也是符合实际要求的。法院对原告的请求只需结合两被告的经济能力以及原告的实际需要做出合理裁判即可。
7、不依据职权追加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更有利于保护被赡养人的利益
因赡养纠纷发生在血缘、亲缘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适用国家法来进行裁判。在被赡养人子女较多的情形下,原告原本仅对不履行赡养义务之子女提起诉讼,如果此时法院依据职权追加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或激化家庭矛盾,使正常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再履行其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损害被赡养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