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约定可灵活设置短期和长期。短期按每周或每两周一次安排探望,长期可利用寒暑假让子女与探望方长时间共同生活。
(二)方式上区分探望性和逗留性探望。前者进行短时间见面交流,后者在一定时长内将子女带走共同生活。
(三)明确接送方式,确定负责接送的一方和接送地点。
(四)针对法定节假日、子女生日等特殊情况做好探望安排。
(五)约定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