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发包人
发现转包行为,应及时书面通知转包人停止转包,要求其整改。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可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向转包人和转承包人共同主张赔偿责任。
(二)对于转包人
应立即停止转包行为,积极整改,避免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主动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
(三)对于转承包人
若明知是转包工程,应停止施工。若已投入资金和人力,可与转包人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