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应纳税额和逃税数额的概念,应纳税额是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应缴各税总额,逃税数额是确定纳税期间不缴或少缴各税种税款总额。
(二)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事实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时,以税务机关处理定案认定的逃税总额计算逃税数额。
(三)若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按累计数额计算。
(四)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纳税年度按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比例确定;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比例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