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要注意若同级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就不能再次向检察院申请。
(二)若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需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出现再审申请被驳回、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等情况时,可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