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发起人、股东,要严格遵守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不得主观故意实施抽逃出资行为,比如不能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也不要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二)在经营过程中,要关注抽逃出资数额及后果。避免因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达到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防止出现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等严重情节。
(三)一旦发现有抽逃出资嫌疑,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主动纠正错误行为,避免被认定构成抽逃出资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