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机关等国有性质集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赔偿款使用和分配的管理,防止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赔偿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开展法律教育,使其明确私分国有资产的法律后果。
(二)对于非国有性质集体,应完善内部监督体系,规范职务行为,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定期开展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