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未把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法定继承,在《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中,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未列入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中,没有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其理由主要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如果其父或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他们可以代替其父或母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取得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是基于代位继承,而不是基于自己的继承地位。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这势必带来一个问题,当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或母因某种违法行为(如篡改遗嘱等)而丧失继承权时,他们就会因“无位可代”而不能继承父母、祖父母的遗产,换句话说,他们的继承地位依附于其父或母的原有地位,继承地位并不稳固。
此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未纳入法定继承人顺序,在适用《继承法》第7条关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限制时可能会引发争议。假设父母已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杀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因为不是继承人,无法被剥夺继承权,因此他们仍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再假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为争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而杀害其父或母,只丧失对其父或母的继承权,并不丧失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这显然不合情理。
上述即为孙子代位继承我国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