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主体是否符合。需确定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若涉及案件,要收集相关身份关系证据,比如亲属关系证明、日常交往记录等。
(二)分析客观行为。查看是否存在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或利用其职权、地位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取或收受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要收集请托事项、财物往来等证据。
(三)确认主观故意。要证明行为人明知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仍实施该行为。可通过行为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判断。
(四)明确犯罪客体。该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