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工留薪期依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各地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
(二)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停工留薪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三)职工若认为需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期满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期满后不再享受该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