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当事人在自诉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属于公诉范畴,应及时收集并保留好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为后续程序做准备。
(二)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在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后,按要求提供线索和协助调查。
(三)了解公诉程序的进展情况,可通过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渠道或咨询等方式掌握动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发现自诉案件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发现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