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包合法时,因工人与转包方存在劳动关系,所以由转包方发放工人工资。
(二)转包违法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工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接工程业务转包且拖欠工人工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