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满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给付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
(二)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彩礼通常归收受方,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过,可考虑结婚时间短、是否育有子女、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先与对方协商返还事宜。
(三)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给付方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