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你所疑惑的拘役期间不批准回家的状况,我的回答是: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刑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却鲜有所见。据笔者对某县近几年被判处拘役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竟未发现一例拘役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回家的情况。笔者认为,这种现象与当前的司法文明进程和精神相悖或不相和谐,应予改变。
首先,这种做法违背了刑法的规定。为体现国家对拘役的宽大政策,《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而司法实践中的上述现象显然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其次,这种做法与当前倡导司法文明的精神相悖。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中最轻的一种,是惩罚和教育改造轻微犯罪分子的一种有效刑罚方法。在倡导司法文明进程中,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更注重于教育改造。而实践中有利于教育改造的这种法律规定却没有得到适用,显然与当前倡导司法文明的进程相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