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集体所有土地违建拆除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按集体发展规划安排使用,如开展农业生产,可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建设集体设施,像修建村文化中心、仓库等。
(二)国有土地违建拆除后,政府相关部门按城市规划用途处理。规划为公共用途的,用于建设公园、道路等公共设施;规划为商业或住宅用地的,通过合法程序出让。
(三)处理土地时要保证程序合法合规,保障土地权益人合法权益。若出现土地权益纠纷,权益人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进行行政复议,也可直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