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正在服刑人员或家属,应清楚不同刑罚类型的上限情况。若涉及有期徒刑,要了解总和刑期与最高服刑年限的关系,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二十年;总和刑期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二十五年。
(二)若遇到死缓罪犯情况,要明确限制减刑时,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二十年。
(三)在司法量刑阶段,当事人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罪行、有立功表现等,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