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正常执行刑事拘留时,要提前准备好拘留证,确保证上明确被拘留人基本信息、拘留原因、拘留期限等内容。
(二)遇到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紧急情况,可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
(三)拘留后,若不属于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其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