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二)处于离婚诉讼阶段,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应积极收集财产购买凭证、权属证书等能证明财产性质、归属的证据,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合理分割的主张。
(三)离婚后发现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或对原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准备好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