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犯罪金额时,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金额为准,即集资诈骗所得资金扣除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回报后的剩余数额。
(二)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数额,即便未获利也应算入犯罪数额。
(三)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可以扣除,但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等不能扣除;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折抵本金外,要计入诈骗数额。
(四)认定犯罪金额需结合集资参与人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合同协议等证据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