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在写代位继承纠纷答辩状的时候遇到困难,可以参考下文范本。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张#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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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张#、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房产来源是继承李#房产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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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82年张#申请自建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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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张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当时,李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的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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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张申请,由张#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的遗产继承。同时,原告亦证明张#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张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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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将#张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张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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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将#张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张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张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张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