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普通案件,公安机关要把握好拘留后三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节点,避免超期。检察院则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延长提请审查批准时间至三十日,同样检察院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