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送快递是否具有营运性,需视具体情况判断:
- 从车辆性质角度:根据2019年3月2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对于这类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的货运车辆,登记为“非营运”从事快递运输业务,不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也难以简单认定为具有典型的营运性。
- 从经营行为角度:如果非营运车送快递只是偶尔为之,比如个人顺路帮朋友送几次快递,没有以此为业进行营利活动,通常不具有营运性。若是长期、固定地使用非营运车为快递企业送快递并获取报酬,从经济行为的本质上看,具有一定的营利性,符合营运行为的特征。比如,快递员用私家车长期固定为快递站点派送快递并赚取收入,这种情况会被认为具有营运性。
- 从保险角度:若车辆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但实际用于投送快递赚取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会认为符合营运的特征,若因此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可能会依据保险条款拒赔商业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