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不愿离婚时,另一方若坚持要离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协议离婚途径下的沟通协商
虽然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仍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心平气和地交流彼此对于婚姻的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期望。可以尝试一起回顾婚姻中的美好时光,也坦诚地指出目前面临的困境。
如果是因为一些具体的矛盾导致一方不愿离婚,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分歧,双方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协商和让步,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若能协商一致,就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途径
如果协商不成,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具体流程如下:
1. 准备诉讼材料 :需要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以证明夫妻感情状况、财产情况、子女抚养情况等。
2. 立案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法院会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予以立案,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
3. 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会在法定时间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同时,法院可能会组织庭前调解,试图通过调解解决双方的纠纷。
4. 开庭审理 :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需要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举证和辩论。
5. 判决 :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