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捕时,应完整准确地将提请批准逮捕书等材料移送检察院,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二)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仔细核实证据的充分性、犯罪事实的清晰度以及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保障其合法权利,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特定案件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时要遵循法定程序。
(三)作出决定:检察院根据审查结果准确作出决定。若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有异议,按规定要求复议、复核时,应提供充分理由和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