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应首先自行协商,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
(二)若协商不成,根据争议主体不同找相应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要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