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幕交易认定需综合考量主体、行为和信息三方面。主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与非法获取者,知情人涵盖发行人董监高、大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发行人控股公司人员等。
2.行为方面,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泄露信息致他人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3.信息判断上,内幕信息是未公开且影响公司经营、财务或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认定时会结合交易时间、背离正常交易习惯程度、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
为防范内幕交易,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要求其严格保密并规范交易行为。市场主体要加强自律,提升法律意识。同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减少内幕交易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