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公司资金50万以上但未达400万,要尽快在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
(二)若挪用资金数额在400万以上,更应立即退还资金,以争取从轻量刑。同时可以主动交代资金去向和使用情况,为司法机关追赃挽损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