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之间发生矛盾就算自动离职,这种条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该条款是无效的。以下为你具体分析: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同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将员工之间发生矛盾就认定为自动离职,这种规定明显不合理地限制了劳动者的权益,违反了法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
排除劳动者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员工之间偶尔发生矛盾是正常的人际交往现象,可能是由于工作意见分歧、沟通不畅等多种原因引起的,并不一定意味着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反了严重的劳动纪律。老板通过这样的条款,在发生矛盾时轻易让员工“自动离职”,实际上是排除了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该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法律后果
如果劳动合同中存在这样的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出现员工之间发生矛盾的情况时,老板不能依据此无效条款认定员工自动离职。若老板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劳动仲裁或法院审理认定老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老板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