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开发商积极沟通,询问烂尾缘由与复工规划,尝试达成延期交付、补偿损失等协议。
(二)开发商若明确不继续建设或久未复工,购房人按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要求退款、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
(三)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维权。
(四)开发商破产,及时申报债权,消费者购房人债权在符合条件时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
(五)联合其他业主,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推动问题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