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好定金收据,它是证明支付定金和存在定金合同关系的重要凭证,日常要妥善保存避免丢失或损坏。
(二)签订定金收据时,确保其中明确体现定金性质、交付金额、交付人等关键内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法明确合同要素。
(三)注意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交付定金前计算好比例,防止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四)履行约定债务,交付定金方和收受定金方都应按约定履行,避免因不履行债务而承担相应的定金罚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