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欺诈发行证券行为,监管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以确定欺诈行为的严重程度。
(二)对于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要依据具体情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三)鼓励发行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按规定全面履行义务、退赔募资、赔偿损失,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