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只能索赔;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效力分情况,另一方不追认则合同无效可要求返还房屋,第三人可要求擅自处分方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情况,需按不同情形处理。当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也就是受让房屋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价格并且完成了产权登记,那么第三人就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而另一方只能向擅自处分房屋的一方请求赔偿损失。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合同效力就要具体分析。要是相对人有合理理由认为这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是有效的;反之,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另一方不进行追认,合同就无效,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房屋。不过第三人有权利要求擅自处分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房屋买卖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