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对于养老保险金,若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缴纳或应当取得的,可要求进行分割。在处理时,双方可先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二)社保中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因其具有人身属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无需对此进行分割方面的处理。
(三)若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缴纳社保,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可要求分割该增值部分。同样先尝试协商,协商无果可走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个人财产缴纳社保的增值部分,符合该条规定属于共同财产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