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人员采取拘留措施时,要确认不属于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若属于一般情况,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若存在有碍侦查情形,待该情形消失后应马上通知。
(二)执行逮捕时,只要不是无法通知的情况,要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